【媒体】死刑案件应实施强制性律师介入
发布日期:2006-0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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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早报 2006年04月23日 摘编:段 炼
律师、教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
□本报记者 朱雨晨
“从源头上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到最后把关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必须通知面临死刑者的家属委托律师或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违反此项规定一律视为程序违法。”2006年4月11日,在一份公民建议书中,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提出:死刑案件实施强制性的律师介入。
这份由他和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联名提交的公民建议书,是对改革死刑适用制度的建议,除了实施强制性的律师介入之外,他们认为还应确立更为严格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以及尽快编纂具有约束力的死刑判例汇编。
他们说,死刑案件证据必须确凿无疑,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达到道德上完全信服的疑案,绝对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和复核死刑。此外,应尽快编纂具有约束力的死刑判例汇编,尤其需要收入改判的典型案例,统一死刑适用的最低门槛,条件成熟时在网上公布所有死刑的判决书,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对于不比照死刑判例任意判处死刑的地方法院要启动错案追究机制。
“生命一经剥夺就彻底地无法挽回。”李方平说,人一旦犯了错诚心道歉可以得到谅解,但是生命不会再有第二次,因此,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正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对人类文明的景仰,并且能够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价值。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要达到上述价值目标,就应该确实改革死刑的适用制度。
死刑复核适用制度引争议
近年来,死刑复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引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反思的浪潮,也再一次吹响了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死刑适用制度改革的号角。死刑复核权应由最高法院收回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可喜的是,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的脚步。最高法院领导人的表态,由此引发的社会大讨论,各种方案的出台,从各地选派的优秀法官的培训已经到位……这一切,都表明,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实现离我们越来越近。
但是对于死刑复核收回后的形式等问题一直都处于争议之中,有的学者建议设立三审制度,检察院和律师都应介入死刑复核,这样才有利于检察院行使其追诉权,有利于律师行使其辩护权,归根到底有利于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
反方的观点则认为,死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案件事实和证据都经过了审查和认定,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都进行了陈述并记录在卷,案卷材料都报送到了最高法院,因此,复核庭通过审查判断下级法院移送的案卷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再提审被告人,就可以对绝大多数案件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他们认为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明有疑问的事实,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律师应从最初就强制介入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李方平他们提交了公民建议书。他们说,在实践中,可能被追究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没有得到有效的律师帮助。
虽然早在2001年5月17日,司法部、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告知其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该通知一直未得到实际履行。例如,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是2004年才第一次接受类似的申请,为时年16岁的李某在侦查阶段提供了法律援助。在首都北京,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尚且如此艰难,全国各地的落实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因为近年来冤案频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缺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为此,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家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将原先的“可以告知”也拔高表述为“应当告知”。但是,据了解,目前该《规定》仍然是纸上具文,在全国各地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李方平认为死刑冤案的普遍特点是“刑讯逼供”,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强制性的律师介入,那么可能面临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才能得到法律咨询的帮助,如何能够就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请求律师代为申诉、控告呢?
“朱占平小道”被封死
李方平与胡星斗认为目前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完全封闭的内部审批程序,律师的无从介入直接影响到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最后的司法救济。
2002年轰动一时的最高法院“刀下留人”案:陕西律师朱占平为死刑复核阶段的死刑犯董伟进行申诉时,是以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借口“混”进了高法大门,找到刑一庭办公室再向李武清副庭长陈诉冤情。该案虽未改判,可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一次强烈质疑。事后,最高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外卖窗口迁出大院,备受争议的“朱占平小道”也被封死。可见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律师即便接受了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如果没有法院的内部关系,受托律师也找不到正式合法的渠道反映案情,无从了解死刑核准的具体操作,更无法提交无罪、轻罪的证据。
所以,李方平他们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确有实行强制性的律师介入的必要,律师理应作为私权利的忠实代表与公权力一道把守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法律界普遍认同“公民权利最好的看守者是他自己”,“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李方平说,一个面临死刑的人,已是脚镣手铐在身,如果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最后的司法救济显然只会流于形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日前在相关的论坛发表演讲时也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即使不开庭,也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让辩护律师能够给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递交正式的辩护意见书。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