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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书画摄影协会章程(试行)


(2010年7月9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书画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北京理工大学爱好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的师生员工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弘扬书画摄影艺术,活跃师生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协会挂靠在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广泛团结全校书画摄影爱好者,积极为学校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艺术作品展示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发动群众,组织开展书画摄影艺术活动,弘扬主旋律。

  第七条 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书画摄影艺术修养和水平,认真开展书画摄影艺术创作、交流、研究、培训活动,促进书画摄影艺术的普及,满足师生员工的精神需求。

  第八条 促进校际间书画摄影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 积极组织书画摄影展览、比赛等活动,加强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的推荐,对成绩优秀书画摄影作者和重要创新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培训、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实行个人会员制。申请入会的条件为:
  (一)北京理工大学师生员工;
  (二)爱好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有一定基础;
  (三)赞成本章程;
  (四)愿意为协会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有作品的教职工可提交近期作品1-2幅;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经校工会批准;
  (三)履行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自由退会的权利;
  (四)协会决议过程中的申诉权、辩护权、意见保留权;
  (五)其它相关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名誉和权益;
  (四)根据需要提供本人有关作品;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不断提高书画摄影艺术水平并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六)向协会推荐优秀人才,发展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参加集体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协会重要决策须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协会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会。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和审查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校工会批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协会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章程修改议案;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置或撤销协会办事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由协会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副会长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召开协会会议,总结年度工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协会决议;
  (三)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
  (四)协会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下设分会:包括职工书画协会、老年书画研究会、无阳斋书画协会、摄影爱好者协会等。各分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分会会长由各分会选举,由协会聘任,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由会员大会或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校工会支持、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财务受会员大会或协会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或协会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