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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赵秀梅副教授做“台湾物权法新修正之评析”的专题讲座


供稿/摄影:孙璟钰、王颖男  编辑:赵汐

    2009年6月15日晚7点,在研究生教学楼608,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做了“台湾物权法新修正之评析”的专题讲座。    

    赵秀梅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和教学工作已经有15之久,在《民商法论丛》、《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文章20余篇,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北京理工大学基础科学研究基金等多项课题研究。此外,赵秀梅副教授还多次获得北京市和我校教学观摩比赛的奖励。赵秀梅副教授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物权法,重点研究土地空间利用的权利问题。

    

    在本次讲座中,赵秀梅副教授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通则及所有权章的最新修改情况。从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登记推定效力的增订、物权抛弃要件的修正、所有权请求权的修正、时效取得制度的修正、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特殊约定的修正、共有部分修缮费及其他负担的修正、区分所有权继受人的权利义务、共有的修正、共有物的分割方法等十个方面介绍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的最新的立法情况,并对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此外,赵秀梅副教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值得赞同。所有权请求权适用所有物权的修正,不值得赞同。登记推定效力的增订更加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值得赞同。关于不动产时效取得的修正,不值得赞同,事实上不动产时效取得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的修正,基本值得赞同,但区分所有人间依照规约所生之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受拘束的规定,不值得赞同。应以继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为限。最后,赵秀梅副教授还针对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本次讲座,气氛活跃,在场同学在赵秀梅副教授的引导下,积极回答问题并参加讨论,大家对物权法的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后,本次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