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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作客理公明法论坛


  2017年10月27日晚上6:30,我院理公明法论坛第69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论坛由孟强副教授主持,邀请到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副教授主讲“美国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

  论坛开始前,孟强副教授首先向在座的同学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大部分对社会造成过危害,甚至还有一些造成过严重危害,那么我们为何还要对他们的权利加以保护?律师是否可以不对其进行帮助?并希望大家带着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学习交流中认真思考。紧接着,李伟老师谈到,在了解美国宪法中的律师帮助权之前,应先反观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冤假错案大多源于刑讯逼供这一事实,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力度较大,对于如何保障刑事犯罪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权正引发激烈的讨论。随着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及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两部文件的出台,我国的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接下来,李伟老师梳理了美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正过程:1787年,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缺乏对于公民权利宣告的内容,直到1789年的第六修正案中,才明确规定了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为其辩护的律师的帮助的权利。李老师讲到,美国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这种模式来源于古老的弹劾制诉讼,即并无公权力介入,通过双方当事人力量大小判定对错,后又出现神明、宗教的介入,并引入陪审团制度。随着现代理性主义的发展,现代对抗制的发展因法官的消极、检察官的雄辩、被告人权利的扩张,与律师的帮助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特有的竞技理论,即相互对立的双方的争锋相对更有利于揭示真相的存在,以实现审判的公平,律师在其中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既可聘请也可指定,但没有律师帮助的审判不是公平的审判,应当撤销判决。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李伟老师带来了几个经典判例。首先是1932年鲍威尔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在针对他的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之手的指引和帮助”,以此确定了阿拉巴马洲法院有给被告人指定律师的义务。其次是1944年策尔普斯特案,法官认为,“一般被告人并不具备保护自己的专业法律技能,况且是在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最后是1963年吉狄恩案,判决中认定,无论在哪里,辩方律师都被认为是保护有序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以此巩固了美国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的地位。

  最后,李伟老师向我们介绍了美国律师帮助权的具体内容:获得律师充分调查和准备案件的权利,即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尽其所能地进行阅卷、会见、交流、沟通;获得律师积极全面参与对抗制程序的权利,即律师应全程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进行质证、询问;与律师沟通交流的权利;获得律师忠实代理的权利;获得称职律师帮助的权利。除此之外,美国宪法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权,无效的辩护会导致无效的审判,应予发回。而辩护是否无效应当从整个诉讼来判断,包括政府是否不作为,即是否指派律师,以及律师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即进行缺陷代理或者造成不利影响等。

  论坛结束前,同学们踊跃举手发言,对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法律援助、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疑问,得到了李伟老师专业的解答。本次论坛带领我们既回溯了历史,又把握了当下,加深了同学们对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与对人权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