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来足球竞彩app排名做学术报告
发布日期:2012-04-17 阅读次数:
——我校法学院协办朝阳律协系列讲座第八期
供稿:法学院 李迪 摄影:刘洋 编辑:聂宁宁
2012年4月14日上午9点30分,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提升律师素养专题讲座”第八期在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楼101教室隆重举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江必新大法官主讲“司法审查若干基本问题”。本次讲座也是我院“理工明法”系列讲座的第163期。我校郭大成书记对江必新副院长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与法学院及朝阳律协负责人一行进行了亲切的会谈。
我院曲三强院长、张艳丽副院长、于兆波老师、孟强老师带领部分研究生及良乡本科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另外来自朝阳区各大律师事务所的近百名律师也参加了讲座。本次讲座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光律师担任主持人。
讲座中,江必新大法官从行政审判的视角,深刻剖析了司法审查中的若干基本问题。江必新大法官主要讲述了司法审查的概念与对象、司法审查的目的与权能、司法审查的可得性与可裁判性、司法审查的原则与依据、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内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司法审查的概念与对象。江必新大法官首先分析了世界典型国家的行政司法审查的现状,指出我国的司法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正当的审查,即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其对象则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一定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为辅。
第二,司法审查的目的与权能。江必新大法官认为,司法审查的目的包括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三方面的内容,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侧重,这也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的设计。司法审查的权能,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判令具有公权力的行为产生效力;判令行政行为撤销、确认其无效;判令其为、不为或停止某种行为;变更诉讼行为(有严格限制);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审查的可得性与可裁判性。江必新大法官指出,可得性是指行政案件的受案条件的问题;可裁判性是指法院是否具备裁判的条件的问题。江必新大法官分别就可得性的影响因素和可裁判性的条件展开了详细的分析。
第四,司法审查的原则与依据。江必新大法官认为,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平等与对等原则、合宪性原则(即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处理)、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原则。江必新大法官分析得出了合理性原则逐渐上升为独立的原则的发展趋势。江必新大法官认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包括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这是法院合法的判断权的保证。
第五,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内容。江必新大法官认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是否进行事实审查;是否超越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是否审查技术行为的问题;是否审查相对人的行为问题;是否审查规范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查,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具体包括作为的审查与不作为的审查;合理性审查,即强调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审查;合价值性审查;危险性审查,当前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江必新大法官还就作为的审查与不作为的审查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讲座结束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旻律师和我院法律硕士李迪同学分别向江必新大法官敬献了鲜花,并对江必新大法官的精彩演讲表示真诚的感谢。
(审核: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