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法学部刑法学教授足立昌胜等来足球竞彩app排名做学术报告
发布日期:2010-11-05 阅读次数:
供稿:叶雯 摄影:徐悟 编辑:赵洁琼
11月4日,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法学部刑法学教授足立昌胜等一行三人来到我校法学院,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刑法学讲座,足立昌胜教授演讲的题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的意义”。讲座由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主持,刑法学老师李金明、陈君参加了讲座,韩君玲老师和林婧同学担任翻译。
上图左一为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左三为日本足立昌胜教授
足立昌胜教授从近代刑法的诞生开始讲起,着力论述了近代刑法以前的特色和近代刑法的思想背景与刑事立法。他认为,近代以前的刑法存在着国家与宗教不分、国王或领主是统治者、法律与道德不分、刑罚的核心是死刑等四大特色,不存在人权与自由。现代刑法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不信任,或者从不信任开始。权力如果放任自流,人权就会受到侵害。正因为如此,所以要抑制国家权力。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全部起源于此。
在此基础上,足立昌胜教授对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讲解。他认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向国民提供行为的准则。行为人明知刑法禁止某种行为,却仍然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才是刑罚产生的依据。所以,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同时,为了确定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表达的内容,就必须对其表述进行解释,解释刑法的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等。但类推不是解释,因为类推超出了刑法用语的含义范围,只是对类似的事实,通过扩大刑法词汇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处罚。所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就必然要禁止类推。刑法既然是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那么,刑法的语言就必须明确,为一般人的活动提供行为指南,此即明确性原则。
最后,足立昌胜教授谈到了近代刑法原则的现代意义。他认为,近代刑法原则对早期化法益保护以及犯罪论体系等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对足立昌胜教授的精彩演讲进行了点评和总结,他认为,足立昌胜教授的演讲立足于三点内容,即公权控制、私权保护和罪刑法定,探讨了法治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表现,这对于改进和完善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互动环节,参加讲座的法学院师生们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与足立昌胜教授在有关类推的合理性问题、类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刑罚轻缓化、刑罚的威慑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次刑法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付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