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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足球竞彩app排名党委书记郭大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北京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郭大成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2010年第13/14期    摘编:党委宣传部 国庆

  “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这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高校的期待,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求。在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学”和“研”为企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撑,而“用”则是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不能在市场应用,技术创新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把“用”引入产学研,是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科技、经济相脱节的一个关键举措。产学研用的结合,进一步强化了技术创新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的重要作用。作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知识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高校必须主动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将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重要抓手,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高校参与产学研用结合的典型实现形式

  根据产学研合作各方关联程度,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大致可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个层次。松散型合作是当前产学研合作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合作类型;半紧密型合作是在松散型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形成优势互补的产学研联合体;紧密型合作是半紧密型合作的延伸和发展,使合作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松散型合作主要是通过项目合作,即用具体的项目将高校和企业结合在一起。项目的提出者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高校。合作通常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展开。企业是科研投入的主体和成果应用的主体,高校是技术研发的主体。这种合作方式通常是随项目合同关系的建立而产生,随项目合同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是一种有限时段的、动态的合作。

  半紧密型合作主要是通过高校与企业或地方政府共建科研机构,开展持续稳定的合作。企业在高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专业实验室等技术集成与扩散中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高校在企业建立研发中心,以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为目标,直接促进技术进步。在共建科研开发机构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批量生产和销售服务紧密相联,技术创新成果适用性强,应用于生产的周期短、收效快。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高校与企业或地方政府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将技术优势不断发展为规模经济优势。

  紧密型合作主要是在前两种合作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结合,以开发出的产品作为支柱产品,创办生产、经营、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创新。在合作中,双方责、权、利明确,合作积极性高,企业随着高校新技术的注入,不断推出新产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双方往往在各自的领域中具有显著的优势。这种合作最密切,实际上是一种强强联合。

  高校投身产学研用合作以来,为了促进项目、资金、人才等要素的进一步结合,不断提高成果的转化和产出效率,尝试了多种实现形式,典型的有五种:

  依托大学科技园。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提供支撑平台和服务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对于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教学实验示范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机构,通过共建研究机构,企业对高校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进行持续投入,有效缩短产品化周期,储备技术和人才;高校利用企业提供的充足资金,实现某一专业领域的攻关,保证科研的连续性,快速占领该领域的制高点。

  在中心城市建研究院。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热点对学校的技术成果开展中试、孵化工作,针对地方主导产业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展研究,解决产业和行业的共性技术问题,从而推动产业升级。

  组建学科性公司。由大学科研人员为主体依法设立的集科研、生产、创新人才培养于一体的企业法人,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知识创造”能力,主要任务是尽快将科研成果孵化为成熟的技术并形成产品,投入应用或生产,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实现科研人员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的保值和增值。

  与企业共建经济实体。高校与企业在多年项目合作或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建立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将双方优势有机结合,利用经济杠杆把双方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具体实践中,可成立股份制企业(集团),学校以所开发的产品或技术(个别投入一定的资金)占有股份,以董事会的形式参与管理;也可以是高校与企业联合承担工程研制任务,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联合体领导成员、办事机构及合作内容,具体合作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高校投身产学研用结合面临的问题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新中国就强调大学教育要与工农业生产相结合,鼓励教师和学生到生产第一线学习、从事研究,高等学校开始创建校办工厂。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提出高校要面向经济发展,开展技术转化工作,高校纷纷设立校办科技型企业。1992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开始实施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国家逐步制定关于产学研正式合作的文件。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把产学研合作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1月,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对高校投身产学研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高校“社会服务”的职能和社会地位日益凸显,高校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在为产业技术升级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自身发展。高校积极投身产学研用合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它既是主要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的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实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

  虽然近年来高校在产学研用合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层次还比较低,合作动力不足,合作效率和效益不高,仍面临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产学研用各方的定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不明确。在产学研用密切结合的过程中,用户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过去产学研结合侧重于鼓励卖方主导的创新;而产学研用新形式的提出,让买方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实现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在产学研用各方中,政府应起引导、支持和推动作用,但也存在领导和指导作用发挥过多的问题,有“越位”的情况,应该从发挥领导、指导作用向引导作用过渡;企业是核心,起主体作用,但不少大企业在与高校合作中更多地想发挥“主宰”的作用,忽视了高校的应有地位和利益需求;高校是创新的源泉,但一些高校热衷于产品生产过程,想要从项目“设计、研制、生产”一竿子插到底,不仅忽视了高校本应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企业的利益。

  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还未建立。大学与企业合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各个参与主体以及相关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满足和扩大化。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大学,各方合作的目标之一在于利益的获得。在实际运行中虽然强调了“共同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但由于大学和企业为了自身获取更多的利益,难免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特别是在合作研究和开发当中,各方的贡献往往也难以准确衡量,往往到了有可能获得成果、申报奖项的时候,就开始出现问题,影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严重时甚至由于矛盾不能化解而导致大学与企业合作的失败。

  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从高校的角度来看,虽然政府和教育部门大力推动产学研用合作,但在对高校的评价指标上却缺少这一项,往往强调论文和原始创新多于产学研用合作,这在国家重点学科评审的指标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产学研用合作成果为“零指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高校对教师的评价机制也相应有欠缺,缺乏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应用研究为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机制,加重了应用研究成果脱离实际生产应用这一现象。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国家的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速度上,导致部分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眼光短浅,不愿意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希望依赖高校直接产出能够马上商业化的技术甚至是产品,这样的要求对于高校的实际情况而言是不现实的。

  有关政策仍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将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实行同一标准,其实它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将技术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完成人,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奖励比例可高于50%。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与该政策不统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政策不予执行。在实践中,科技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必须以较高比例奖励技术完成人,才能有利于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才能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的活力。此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制度不适合技术类无形资产,因为科技成果并没有确定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科技成果的价值是由合作各方谈判而定,一般是先确定注册资本及科技成果所占的比例,再推算出科技成果的作价。如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其所形成的股权资产就会变成零资产,对其股权资产的核销,目前没有可操作的办法。

  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创新研究成果不足。虽然高校近年来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增加很快,经鉴定的科技成果不断增多,专利的申请量也逐年增加,但是高校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用于生产,即使是应用型研究成果也基本上不具备开发应用的前景,研究成果与工业生产应用的差距太大。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的差距甚远。总体来看,技术导向的科技成果比较多,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比较少;模仿、跟踪的成果比较多,原始性创新的成果比较少;“短、平、快”的成果比较多,但是反映长期科学积累的成果比较少。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建议

  在大学和企业合作中,应各司其职,企业是核心,发挥主体作用;大学是主力,发挥创新源泉作用;政府进行指导和引导,发挥其协调、支持和推动作用。对于高校而言,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企业的技术需求,并将其与自身的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及时掌握企业发展中的新问题及行业发展新方向,使高校科研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生产服务,决不能简单地将发表论文作为研发工作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要发挥多学科综合的优势,积极投身于“探索一代、预研一代”的研究中,致力于原始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占领科学制高点,努力为企业十年、二十年之后的产品升级换代提供技术支撑,而不能为了既得利益把精力投向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好高校的作用,使高校和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企业而言,应发挥其“技术需求主体、科技投入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的作用,但“主体”不等于“主宰”,企业要尊重高校的应有地位和利益需求,特别要在学术成果方面给予高校应有的支持。对于政府而言,要深入研究并制定推动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策、重大计划和配套措施,以充分调动企业、大学双方的积极性。

  充分保证大学与企业合作各方合理的利益分配。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合作中的企业、大学、中介机构和金融(风险)投资机构等各方利益关系,制定专门法律,使之能涵盖合作的各个方面,形成全面的、便于操作的政策体系,确保合作成效。大学应支持企业通过合作研发,提高创新及人才培养的能力,其经济利益应体现为新产品、新技术进入市场或实际应用时取得的利益。大学的利益主要是学术成果和经济利益,学术成果主要是获取创新知识的增量。企业要保证大学应该获取的利益。在保证获得技术创新成果的目标或前提下,高校也应注意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不要稍有成果就急于发表论文,这也往往会带来成果分配上的争议。

  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建立对高校的科学评价制度,把服务和贡献作为评价高校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质量工程建设、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申报、人才计划、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调整和完善,形成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高校内部,改革教师工作的评价机制,注重培养人才的实绩、科研的质量和产学研用合作的成效,在鼓励教师把高校的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同时,也要鼓励他们把新鲜、有用的知识带回课堂。建立对企业的科学评价制度,扭转“唯经济增长”的倾向,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投入资金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处置。根据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性,制订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相关管理政策。提高高校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将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权交予高校,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在科学研究中要允许失败,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情况,其所形成的股权资产不能按照实物和现金资产的处置方式,要探索更为合理的核销方式。

  进一步激发高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人员是产学研用合作中的最核心因素,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确定技术持有单位和技术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有关部门规定的奖励比例相对较低,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利,比如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中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建议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人股企业时,视在技术形成过程中国家投入的情况,应适当提高奖励比例,从而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同时,有效保证高校占主要股权。

(审核:贺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