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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罗丽教授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展望我国环境污染救济制度构建


供稿:姚志伟  编辑:李双

  2009
8月中旬发生的陕西凤翔铅污染事件,将社会的视角引入到污染受害者的索赔及其救济,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一时成为大众的关注点。为此,2009911日,《中国环境报》在第三版详细报道了该报记者就环境污染救济问题对罗丽教授的采访。

  在采访报道中,罗丽教授指出,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构建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但这一体系还不完善。针对一些地方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通常是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支出,这不仅没有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会造成社会不公。随后,罗丽教授指出了我国应借鉴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济制度经验的必要性,详细介绍了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济的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途径,以及日本目前将重点定位在公害保健福祉事业和公害健康被害预防事业之上等发展趋势。最后,罗丽教授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健康被害救济制度提出了具体立法性建议。

  
详见《中国环境报》第3版,网络报道:
 
 http://www.cenews.com.cn/xwzx/fz/qt/200909/t20090911_622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