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随行记
发布日期:2017-01-09 供稿:经济日报 编辑:杨晶 审核:王征 阅读次数:
原文标题:沉睡的科研成果正在苏醒——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随行记
原文链接:http://paper.ce.cn/jjrb/html/2016-12/22/content_320967.htm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在此光环下,我国却并未跻身世界顶尖的创新大国之列。一纸成果,距离实打实的生产力,究竟有多远?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2015年,我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大修,并于当年施行。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展开对该法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经济日报》记者随行进行了采访。
“松绑”先行除障碍
无论是科技成果的诞生还是转化,其核心都在于人。然而,长期以来,囿于身份的限制,诸多科研人员无法突破体制障碍去从事成果转化工作。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之前,“在国有科研单位,出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大多担任领导职务,无法享受激励。于是出现了不转化没有人追究,一旦转化获得一些利益就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纪追究。”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姚建民告诉记者。
此外,“产品要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人必须要跟过去,但身份就成了问题”,姚建民说,世界上没有完善的产品,都是一代一代逐渐更新的,科技成果不是转让了就完了,科技人员必须不断开展后续研究和创新才行。
正是看到这一点,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首先为科研人员的身份松绑。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
“为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我们出台了笔杆子创业暂行办法,给离岗创业人员更多股份、更大决策权,并且作出规定,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可以返回原单位。”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战超说,研究所出台了《关于技术团队离岗创业的暂行意见》,给离岗创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人员双向流动方面打造“温暖创业”环境。
对于那些既做科研,又担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同时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在执法检查中,广大科研人员对这些“松绑”条款反响热烈,纷纷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他们的顾虑和压力,增强转化积极性。然而,问题的解决难以一蹴而就。不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出意见:尽管法律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但科技成果若以入股形式实施转化,各有关方面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后续评估、考核管理的看法尚难统一,单位负责人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落实存在疑虑,“持股难”“变现难”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强化激励“动真格”
2016年10月,湖北武汉市出台新政,调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不仅后移纳税时点,税率也统一调整为20%。“这项政策出台后,极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武汉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政策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或者技术人员没有现金流却要缴税,二是降低了税负。
目光从南方移至北方。“仅2016年上半年,就预计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减免税额45亿元,这个数字占到全国的十分之一左右。”北京市副市长隋振江说,自2010年以来,北京市累计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550亿元,支持720个重大项目,带动社会投资近4000亿元。此外,北京市还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力度。
减税、缓收,这一政策可谓戳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痛点。执法检查中,就有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科研机构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后,就要开始缴税,我们想能不能有了收益之后再缴?因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是有风险的,如果项目失败,可能到最后都没有一分钱收益。”
针对这个问题,今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文件对现行政策作出修改。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介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今年9月出台的101号文件中,把原规定的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纳税,或者上市了可以转让,或者没上市进行股权转让获得现金的时候纳税。并且特别明确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一次纳税税率按20%。仅此一项,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就由原来的40%左右下降到20%,下降幅度超过一半。
对于科研人员个人而言,更大的激励在于“股权和奖金”。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法律规定:在一项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支付给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应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的50%,而在法律修改之前,这个数字仅有20%。
在此基础上,一些地区给出了更加优厚的条件。“截至2015年底,中关村共有105项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获得批复,有404名科研和管理人员获得股权,激励总额2.17亿元。”据隋振江介绍,中关村示范区率先开展股权激励试点,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激发科技人员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尽管种种利好出台,但资金不足仍是目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在利用政府资金带动社会投入、落实国家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化科技投资机构不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累”仍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跃跃欲试气象新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之后,到我们这里咨询和办理业务的院所高校明显增多。”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说,中国技术交易所一直致力于探索促进成果转化的新机制,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出台,推出“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系统”“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受到多方关注。
春江水暖鸭先知,交易机构业务的暴增,让人感受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江春水已泛起涟漪。从个人到集体、从高校到企业都跃跃欲试。
“法律出台后,学校、学院、团队、教授、研究生都受益。截至今年7月底,排队等着成立学科性公司的就有20多个。”北京理工大学孙逢春教授介绍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意义非常重大,充分调动了广大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北京理工大学提出了“产学研师”的合作模式,真正让科技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通过采取学校科技成果入股+股权激励+教师现金入股的模式来组建学科性公司。近年来,北京理工大学创办了11个学科性公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20多项,成果价值达6000多万元,引入社会投资6500多万元,教师现金投资6500多万元,已有100多名教师持有学科性公司的股份。
在科技成果转化这条康庄大道上,一方面跃跃欲试的是科技成果持有人,一方面翘首以盼的是广大企业。“我们民营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心情只有两个字,迫切!”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彬说:“一个企业,没有持续的创新,就不能长久。我们企业走到今天,就是依靠着智力成果的一点点转化。”
“我们国家优质的智力资源大多集中在高校院所,对我们企业来说,如果有很好的通道,把这些成果一点点落实,变成生产力,那是好事。我们民营企业愿意为科技成果埋单,愿意培植成果。”王彬认为,专利的转让是技术成果转化最直接的办法。但实际上,对民营企业而言,持续的新的专利转让渠道还很有限。她说:“能不能有更好的渠道帮助我们了解?这是企业的迫切需求。”
良法善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明显加快。执法检查组指出,当务之急是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有效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渠道,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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