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科研人员和管理者吃下定心丸
发布日期: 2020-05-22 供稿:中国科学报
编辑:吴楠 审核:刘晓俏 阅读次数:原文标题:给科研人员和管理者吃下定心丸
原文链接:http://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20/5/355353.shtm
全国两会前夕,国家再度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释放利好。
5月18日,科技部等9部委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首次以正式文件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等权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这个文件总体上意在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权利,给他们吃下‘定心丸’,解除单位在开展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痛点,都是好事。”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徐旭东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说,有了实施方案的指引,科研人员可以更加安心、放心。
参与相关研究工作的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告诉《中国科学报》,实施方案实际上是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具体落实。这项探索备受广大科研人员关注,科技部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了可操作的试点方案。实施方案进一步丰富了促进成果转化的手段,“赋权是手段,激励是效果,转化是最终目的。”
让科研人员做科技成果的主人翁
实施方案首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但同时明确提出:“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这条内容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试点单位共享所有权。这个好处是什么呢?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除了得到经济上的实惠,还成了共同所有权人,地位一下子不一样了,成了主人翁。”徐旭东对记者说,这意味着,未来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也有了话语权——他们可以与单位共同决策成果的转化和转让。
同样,实施方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激励措施也是如此。徐旭东对《中国科学报》说,有些科技成果如医药、芯片等的转化需要很长周期,给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能起到让科研人员安心做转化的实际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还提出,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就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所以我认为实施方案提出的‘不低于10年’是科学的。”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仁芳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
陈柏强告诉《中国科学报》,10年其实只是文件的一个引导性表述,各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从真正有利于实现成果转化的目标导向来具体确定时限。
帮单位管理者纾困解难
徐旭东在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曾有过10年业务副所长的工作经历,其间即分管成果转化。对于实施方案提出的科技成果“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突破,他认为是该文件另一大“亮点”。
该内容出现在实施方案试点主要任务的第四条。实施方案提出,要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并注明:“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不是桌子椅子板凳,对其进行估价是很难做的,特别是对一单位的管理者来说,是个头疼的事。”徐旭东对记者说,实施方案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到国有企业可以不估价、转给民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估价,赋予了很大的自主权。
不仅如此,徐旭东说,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则进一步给管理者对成果转化科学决策留置了足够的操作空间。
依照实施方案,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在下述情况下的决策失误,可以免责:“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一件科技成果如果估价300万元,后来市场证明其价值3000万元,要不要处分决策者?尽职免责机制给出了答案。”徐旭东说:“‘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自主权’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在一起,给了单位管理科技成果很大的空间,这对于成果所属单位做决策是非常重要的,解除了过去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沈仁芳也关注到了这一点。他对《中国科学报》说,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等试点主要任务,打消了试点单位管理层的决策担忧,为试点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实施方案不仅考虑到科研人员的意愿,也考虑到试点单位管理者的关注点,操作性比较强。”沈仁芳说。
试点实践是关键
事实上,此前,国家已经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改革举措,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赋权方面,我国一些高校院所此前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探索。
陈柏强介绍说,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长周期活动,无法保证必定成功。结合这个内在规律,北京理工大学提出先给创新团队一定“观察期”,事先授权实施转化,经实践验证确实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再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些前期探索和本次赋权方案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北京理工大学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得益于这项探索。” 陈柏强举例说,黄广炎教授团队的“柔卫甲”柔性防爆技术,就是由学校先授权其团队实施,经一定周期后再办理转化手续的。目前这项技术已成功实现产业化。“通过机制创新,提高了效率和成功率,学校和科研人员都满意。”
“国家此前已明确高校院所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这种自主当然也包括对科研人员赋权。”陈柏强认为,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引导一批高校院所开展赋权探索,通过实践总结出可推广复制的经验。他同时提出,除将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40家单位,其他高校院所实际上也可以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不过,有代表委员指出,实施方案在一些细节上还有瑕疵。比如,试点主要任务第六条“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提出“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徐旭东认为,国家根据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应用当然可以,但也应明确国家行使该权利后的权益分属。
同时,徐旭东还提出一个问题:“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期限是3年,3年的时间内,怎么能试出‘给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并在适当情况下延期’的政策效果?”
此外,大家认为实施方案还需要在具体操作流程上进一步明确。陈柏强认为,试点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希望通过实践来发现问题、检验效果、总结经验,这也是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40家单位共同的职责。
沈仁芳则表示,实施方案要真正落地,最关键是执行的人和机制。试点执行的负责人需要充分理解实施方案的内涵,熟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国资监管相关政策,并且具有沟通和执行能力;试点单位则需要根据实施方案出台实施细则,充分考虑政策的风险点、执行流程和人员激励等细节,让好的工作机制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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