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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1

各位老师及同学:
  2017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确认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证今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能够按时签约、放款,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
  1.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8月20日—9月22

学生在9月22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

9月25日—9月29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申请材料
此期间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学生可以补充材料,
但不能再增加申请学生

10月9日—10月31

中国银行审核申请材料
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办理中国银行借记卡

11月1日—11月10

打印贷款合同、代借据、放款通知单

11月中旬

组织面签

2017年12月

放款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请各位同学按照下述清单整理材料并将材料交至行政楼104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学生自行保存好复印件。
2)《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申请表》,1份。
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复写(在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领取)。
4)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须在有效期内)。
6)父母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书面说明(A4纸手写),1份。
8)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9)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10)《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1份。
1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份。
注意: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求用A4纸进行复印,不同证件分开复印;二代身份证需要将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部分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寄回家中盖章(须盖民政章,包括民政所(√)民政局(√)民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不含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学生领取贷款相关材料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可在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领取或从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资助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贷款需要网签确认,10月1日之后各省网签将关闭,进行下一步放款工作。为避免由于未交回执造成贷款失败,请通知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回执)右上角写上学号、手机号码,尽快将回执交至学生事务大厅事务中心资助窗口。
  学号及手机号写在回执右上角

 

时间

工作内容

9月22日以前

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收取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回执),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录入回执校验码

2018年元旦前

放款(每个省到款日期不同,分批次到款即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请各学院广泛宣传、认真组织,9月22日以后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不再接收新增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 如果个别学生的某项材料在9月22日前没有准备齐全,可以先申请报名(占上申请名额),最迟可在9月29日前补交缺少材料。
3. 国家贷款标准专科生、本科生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研究生最高限额12000元/年;贷款总额应为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4. 本人已经缴纳学费,再申请贷款的学生,其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金将返还至学生本人招商银行卡内。
5. 若有老生申请贷款,各项要求同上。
6. 本科已经申请过贷款,在研究生阶段仍可再次申请贷款。
7. 申请人材料齐全学校初审后,由学校统一递交银行,如个人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比如身份证过期、已有过信用不良记录、重复贷款、虚假材料等)的将由银行与申请人联系并通知学生审批结果。

  相关信息会在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北理学生资助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学生资助中心网站:http://fa.bit.edu.cn
  学生事务中心事务大厅资助窗口  良乡校区   行政楼104
                      中关村校区  中心教学楼129

  咨询电话:010-81384115 付老师   010-81384116 唐老师
 
“北理学生资助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申请表》
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
5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
6.《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材料清单》 
7.《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填写说明》

 
 
                                                       
学生事务中心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