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0-21
外函〔2010〕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京教外[2008]4号),教育部在北京试点开展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工作。文件要求,对自2008年入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的有关工作。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执行单位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工作,注册信息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2)此项工作事关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册学生的切身利益,请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要求办理。
校内信息的提交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以便我处汇总上报。
认证信息的收集采用统一格式,即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表》(见附件1)格式,以纸质(加盖学院公章)和WORD文档两种方式于2010年10月31日前提交我处。
学生就读期间,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项目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我处,由我处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变更的,须提供修改证明材料。
(3)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设立的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将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crs.jsj.edu.cn/article_list.php?sortid="4)。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注册序号等信息。
(4)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工作。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联系人:刘艳红
电话:68914207
Email:liuyanhong@bit.edu.cn
(4)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工作。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联系人:刘艳红
电话:68914207
Email:liuyanhong@bit.edu.cn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