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因公护照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和工信部国际合作司有关规定,国际交流合作处代为管理保存我校教职工的因公护照。自这项办法实施以来,总体运行良好,绝大部分教师均能按照规定时限交还护照,但仍有个别教师未能按期交还。为确保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序开展,请目前持有因公护照(不含已过期或办理过注销手续的旧护照)的老师于2010年4月29日前将护照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派出办公室(2号楼138室)。
逾期未交者,我处将不再受理其今后的出国申请。
联系电话:68914313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