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调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2-13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自2012年12月起,学校对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收入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返聘人员的界定: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工资,已在原单位依法参加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经学校批准备案,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且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的人员。
由各单位自行返聘的,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退休人员,需与学校补办相关手续。具体事项可联系人事处。
2.计税方法:退休返聘人员因返聘取得的返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返聘人员从学校取得的,除退休工资、返聘工资的其他收入,如“监考费、加(值)班费”,与当月返聘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3.请在财务处高级管理平台上传酬金时,将该类人员的人员类型填为:退休返聘。
联系人:
财务处: 潘晓丽(68914618)
人事处: 杨晓辉(68914243-801)
(审核:王蓉)
财务处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