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办字[2003]64号)、《〈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校办字[2003]120号)、《北京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党办字[2005]56号)和《非处级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人字[2005]19号)等文件以及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应将所持因私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集中审核保管,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证照时履行审批借用手续。
针对目前学校登记备案人员上交因私证照的实际情况,现进一步开展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清理登记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清理登记对象为2010年度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人员以及符合登记备案条件还尚未来得及备案的人员,即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和行业机密的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的财(物)管理人员。
2.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核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证照情况,登记备案人员如实填报《登记备案人员持因私证照登记表》,单位汇总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于5月10日前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副处级以上人员)》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非处级人员)》及因私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和人事处。
3.对不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表和上交因私证照的,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处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予以吊销证照。
4.若因私证照丢失,需写明情况报学校备案。
5.过期因私证照需经公安局做特殊处理后先交回学校,经学校审核后退回本人,同时需将新申领的出国(境)证照交回学校集中保管。
6.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假期可顺延)交回因私证照,20日内不交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吊销因私证照。
7.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8.保密处联系人:张振华 联系电话:68915020
组织部联系人:周波 联系电话:68918690
人事处联系人:侯爱军 联系电话:68914546
附:《登记备案人员持因私证照登记表》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照清理登记汇总表》
保密处 组织部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