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长江学者申报工作通知【NEW】
人函〔2009〕63号
各学院:
按照教育部《关于2009年度长江学者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9〕188号),现将我校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设岗、招聘、申报等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岗、招聘要求
1.应按照《“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有关长江学者岗位设置的原则和条件,从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具体确定长江学者招聘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与“985”创新平台和科研基地建设的紧密结合。
2.要认真按照《聘任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招聘遴选程序,严把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的质量条件。
3.高度重视从海外直接引进优秀人才,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直接招聘、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下大力气从海外招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4.在人选推荐中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发展的关键和重点领域。在遴选候选人时要注意区别不同学科的特点,特别是对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的候选人,要避免过于考察论文的倾向,着重考察其解决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考察其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5.要严格掌握长江学者候选人的年龄要求,以2009年1月1日为截止时间,对于特聘教授,原则上自然科学类人选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不超过50周岁,对于直接从海外应聘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做放宽。对于讲座教授,除了个别学术成就特别突出的学者外,自然科学一般不超过55岁,人文社会科学一般不超过60岁。
6.在遴选申报长江学者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掌握人选是否具备规定的到岗工作时间要求。特聘教授候选人每年实际到岗时间必须保证在9个月以上,讲座教授候选人必须保证每年能在学校工作2个月以上。候选人不能承诺达到此要求的,学校不推荐。
7.上报的申请材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
8.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在上报时各学院分党委应研究提出正式意见,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学校党委将参考分党委的意见,研究决定有关人选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上报。
二、时间节点及填表要求
1.请各学院在6月23日前将候选人申报材料上报学校。
2.请候选人从人事处网页或教育部长江学者网站(http://www.cksp.edu.cn)下载长江学者候选人申报软件,认真阅读软件使用说明后进行填写。推荐表必须由申报软件自动打印生成,纸质版应与电子版完全一致,不得对其内容做另行改动。
3.对于部分国外应聘者,由于没有中文操作系统,无法安装软件的,学院应协助填表。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两类。电子材料请刻录成光盘。
1.书面材料包括:
(1)学院推荐报告一份(需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长江学者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双面打印,不需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
(3)申报材料的保密证明(保密审查审批表,一式一份);
(4)长江学者候选人附件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双面印刷,单独装订成一册,按照与推荐表所列项目顺序排列证明材料,青绿色软封面装订)。附件材料包括:
①附件材料目录(说明所含证明材料名称,须标注页码);
②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④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只需提供论文收录及引用检索报告,无需提供详细检索结果或列表);
⑤候选人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⑥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2.电子材料包括:
(1)长江学者候选人推荐表电子版(长江学者申报软件生成的word 文档)。
(2)长江学者候选人部分附件材料的电子版(1个pdf格式文件,所占磁盘空间应在10M以内),包括:
①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②候选人在国外工作的任职证明;
③推荐表中列举的重要科研项目的资助证明;
④所获重要奖项或专利的证明;
⑤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
⑥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推荐表中申请人近5年学术成就简介一栏,请着重介绍近5年的研究方向及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定性与定量说明相结合,限200字以内,请到网站http://www.cksp.edu.cn查阅参考范本。
2. 报送申报材料地点:人事处师资科(主楼424室),联系人:何骁威、陈珂,联系电话:68912338,电子信箱:shizike@bit.edu.cn。
附件:
1、“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2、长江学者申报软件(校内链接)
3、长江学者申报软件(长江学者官方网站链接)
4、申报软件用户手册、近五年主要学术成就简介范本、项目学科领域分组目录、保密审查审批表(校内链接)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 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 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 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 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 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 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 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 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 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 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 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 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 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 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