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举办2008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全国出国培训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08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外考办[2008]4号)转发,请需要考试的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详情请登陆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网址:www.bft.net.cn
附:关于举办2008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人 事 处
二〇〇八年四?露蝗?
关于举办2008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外考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各BFT考试培训中心: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2008年第二次BFT考试定于2008年7月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培训派出项目单位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以及拟从国家外国专家局渠道选派出国的培训人员。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及其《暂行实施细则》(国引办字[1990]59号),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国外培训项目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
(三)评定职称,需外语成绩的人员。
(四)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希望取得BFT证书的人员。
(五)参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FECT)合格,希望取得BFT证书的人员。
(六)参加国家审计英语考试(AET)合格,希望取得BFT证书的人员。
(七)申请到荷兰社会科学研究院(ISS)、荷兰国际航空与地球科学研究学院(ITC)学习,需要通过BFT高级考试的人员。
(八)根据外专发[1999]154号文件关于短期出国培训人员需参加BFT初级考试的规定, 45岁(含45岁)以下短期出国培训人员都必须参加BFT初级考试。
(九)其它希望检测外语水平的人员。
二、考试语种和科目
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俄语四种,包括听力、笔试和口试三个科目。
考试对象中的(四)、(六)类人员可只参加听力和口试考试。
考试对象中的(五)类人员可只参加口试。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日期定于2008年7月19日(星期六)。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如下:
科目 |
听力 |
笔试 |
口试 |
时间 |
9:00-9:30 |
9:30-11:00 |
13:00- |
考试地点见附件一。
四、考试级别和报名办法
英语考试分高中级和初级两种。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需参加高中级考试,并达到高级要求;短期出国培训人员需参加初级考试。其它各语种暂不设初级考试,级别划分标准不变。
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填写《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报名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报名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送(寄)至选定考点报名。请各考点在2008年6月18日前将各语种、各级别报名人数及考场说明(多少人考场有多少个)用传真方式报BFT考务办公室(通讯联系见附件四)。
考生报名时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照片背后注明姓名和单位),并交相关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72号)确定的标准,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向每位考生收取考务费10元,教材工本费40元(共50元,由各考点代收)。各考点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专局(引智办),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收费的基础上,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的费用标准。
参加考试的考生,请于2008年7月19日到指定考点报到,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凡经本单位同意参加考试的考生,其报名费、差旅费可予报销。已报名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相关费用。
六、在考试期间,请各考点所在的省、市外专局(引智办)派一名同志参加考务及监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规定,严肃考试纪律,落实保密措施,严厉禁止和查处在考试工作中的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请各考点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将考场记录表、考生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职务、考试语种、总分及分科成绩、考评级别、证书编号等项)(式样见附件三)和软盘(或电子邮件)、考试工作总结、填好的BFT合格证及相关费用,寄(发)给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BFT考务办公室。考生基本情况表务必用Excel制表,以备建立统一的成绩查询系统。考试试卷、答题卡、磁带由各考点封存。
七、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有关BFT考试组织工作,请参照《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实施细则》(外培中心发[2000]015号)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全国出国培训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