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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工作精神的通知

作者:范强锐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4-01-08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就学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明确如下: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通知适用于全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各学院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所属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学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各学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院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学院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院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各职能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各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各职能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各级领导结合工作,通过采取学习培训、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参照《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制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学校将择期对各单位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如有问题,请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范老师,联系电话:68918795。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