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1-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金额达到12万元的,不论其平时是否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来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据了解,这里所指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为了更好的执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不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主管税务所是四季青税务所,根据四季青税务所通知精神,今年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5日,具体申报办法请参照附件。
四季青税务所咨询电话:010-88471607。
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