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催缴学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2-29
学费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保证我校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也是《高等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我校学生都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十分关心,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等各种手段确保了经济困难学生不会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经统计,本学年我校有847名学子获得了1726.6万元国家助学贷款,74名学生获得了学费减免。目前,助学贷款及国防奖学金均已全部发放,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学生尚未缴清学费。
为了严肃收缴学费的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经学校研究,现通知如下:
1、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要高度重视,务必于本学期结束前认真做好学费催缴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请欠费的同学务必于1月10日前将未缴清的学费存至自己对应的银行卡,财务处将通过银行进行托收,特殊情况可至财务处国资科缴纳。未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注册,不予承认学分。
3、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规定》(校办字(2003)83号),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要对注册进行重新审核,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将不承认学分,停发各类奖学金、副食补贴等,并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予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不发毕业证、学位证,不予派遣,不转档案。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
20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