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立足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70多年来培养了大批国之栋梁,...
外函〔2009〕52号
各有关单位:
自国家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以来,我校适时对以前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先后参加复核8项,新申报5项。截止到目前为止,我校已通过教育部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学位教育项目有7项,非学历教育项目1项,新批准项目1项(名单附后)。
为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宣传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虚假和误导性宣传,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护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和家长利益,保证我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本单位现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自查,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任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宣传活动。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7月20日前进行整改,未能如期整改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学院独立承担,法律纠纷完全由学院自行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者必须将招生简章报审批部门备案,所发布的简章应与备案内容一致。所发布的其他办学信息应符合办学实际。根据《关于成立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的决定》(党发〔2008〕22号),国际教育合作学院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做好其他学院负责承担的国际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工作”。各有关学院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将项目宣传资料于2009年7月20日前报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际教育合作学院统一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备案手续。
3、校园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宣传信息需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2009年7月13日